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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犯人这些“人类最不幸、受压迫最深重的部分”
有什么重要性呢?《法朗吉》有时也赞同同时代人对犯罪的赞美,但却出自截然不同的原因。
因此就出现了一种对社会新闻的使用方法,这种使用不仅旨在把对道德败坏的谴责回敬给对方,而且还要揭露反对势力的把戏。
《法朗吉》把刑事案件当作一种“文明”
所编制的冲突来分析,认为重大犯罪不是畸形怪胎,而是被压抑的东西的必然回归和反抗,’凹)轻微非法活动不是社会的必要边缘地带的产物,而是从战场中心传来的低沉轰鸣。
除了维多克和拉塞奈尔外,还应该举出第三种形象。
他仅仅是昙花一现。
他引起的轰动几乎不超过一天。
他仅仅是一个转瞬即逝的从事轻微非法活动的小人物:一个13岁的孩子,无家可归,被指控犯有流浪罪,被判二年监禁,但这二年监察就足以使他陷入过失犯罪的循环中。
如果他没有用关于某种非法活动的话语来对抗(以纪律的名义,而不是以法典的名义)使他成为过失犯的法律的话语,他肯定不会给人留下任何印象。
那种非法活动是对这些压制的反抗,那种话语系统地揭示了无纪律()的双重含义:既是社会的无序的秩序,又是对不可转让的权利的肯定。
所有被法庭定为犯罪的非法活动,都被被告变成一种对生命力的肯定:无家可归当然浪迹天涯,没有主人就意味着独立,没有工作就等于自由,没有时间表的约束就等于日以继夜地工作。
这种非法状态与纪律一刑罚一过失犯罪体系的冲突,被同时代人,更确切地说是被恰好在场的记者理解为与琐细的无纪律现象搏斗的刑法的喜剧效果。
实际上,这个案件及其判决体现了19世纪合法惩罚的问题核心。
法官可笑地试图用法律的威严来管束无纪律现象,被告则以目空一切的态度把不受纪律约束重新纳入基本权利之列,这对于刑罚来说是一个典型的场面。
这无疑就是1840年8月《判决公报》的报道的价值所在。
这篇报道如下:“法官:人应该睡在家里。
贝阿斯:我有家吗?法官:你一直在流浪。
贝阿斯:我以工作为生。
法官:你的谋生职业是什么?贝阿斯:我的职业,首先,我至少36岁了。
我不为任何人工作。
我长期以来只为自己工作。
我有白天的职业和晚上的职业。
白天,例如,我向一切过往行人免费散发传单;当公共马车过来时,我跟在后面跑,为乘客提箱子;我在努伊利街帮助推车轮;晚上有演出,我给马车开车门,我推销门票。
我有许多事情要做。
法官:应该把你安置在一个良好的习艺所里,让你当学徒,学一门手艺。
贝阿斯:嗅,良好的习艺所、学徒,这太麻烦了。
而且,不管怎么,资产阶级……总是抱怨,一点自由也没有。
法官:你父亲不想让你浪子回头吗?贝阿斯:我没有父亲。
法官:那你母亲呢?贝阿斯:我也没有母亲,父母都没有,也没有朋友,我是自由独立的。”
在听到被判决教养二年后,贝阿斯“拉长了难看的脸,然后又恢复了他的幽默感,说:两年,那不过是二十四个月。
那就去吧。”
《法朗吉》也提到这一场面。
但是该报的极其冗长细致的分析表明,傅立叶主义者在这种常见的案例中看到了各种基本力量的表演。
一方面是由法官、“活生生的法律活动、法律的精神与词句”
所代表的“文明”
的表演。
它有自己的强制体制,表面上是法典,实际上是纪律。
必须有一个地点、一个位置、一种强制性的嵌入:“法官说,人是睡在家里的。
这是因为在他看来,一切事物都应有个家,有个归宿,而不论这个归宿是富丽堂皇还是简陋下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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