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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的观念与弊大于利的观念联系在一起,人就不会想犯罪了。
“对于旨在产生预期效果的惩罚来说,它能造成的伤害只要超过了罪犯从犯罪中获得的好处,就可以了”
()。
刑罚与罪行大体相当的观念是人们能够而且应该接受的。
但是,那种传统的方式是不能再延续了。
按照传统方式,公开处决必须与罪行一样强烈,而且还要附带地表现出君主进行正当报复的“过剩权力”
。
而新的方式是一种利害层次的近似相等:使避免刑罚的愿望稍强于冒险犯罪的愿望。
2.充分想像原则。
如果说犯罪的动机是为了从中获取好处,那么刑罚的有效性就在于它会造成损害。
这就意味着,处于刑罚核心的“痛苦”
不是痛苦的实际感觉,而是痛苦、不愉快、不便利的观念,即“痛苦”
观念的痛苦。
惩罚应该利用的不是肉体,而是表象()。
更准确地说,如果它利用肉体的话,那么肉体主要是某种表象的对象而不是痛苦的对象。
痛苦的记忆应该能够防止罪行重演,正如肉体惩罚的公开展示尽管可能是十分做作的,但却能防止犯罪的蔓延。
但是,痛苦本身不再是惩罚技术的工具。
因此,除非在需要造成某种有效的表象的情况下,人们应尽可能地避免大张旗鼓地展示断头台。
在此,作为惩罚对象的肉体被省略了,但作为公开展示因素的肉体并不必然被省略。
公开处决是这种理论所容许的极限,它不过是一种情绪表达方式。
否定公开处决则提供了一种理性表达的可能性:应该尽量扩展惩罚的表象,而不是体罚的现实。
3.侧面效果原则。
刑罚应该对没有犯罪的人造成最强烈的效果。
极而言之,如果人们能断定罪犯不会重犯罪行,那么只要使其他人确信罪犯已受到惩罚就行了。
这就产生了一种偏离中心的强化效果方式,从而也导致了一种矛盾,即在量刑时最不重要的因素反而是罪犯(除非他可能重新犯罪)。
贝卡里亚描述了他所建议的取代死刑判决的那种惩罚——终身苦役——的矛盾。
这不是比死刑更残酷的肉体惩罚吗?他回答说,不,因为对于犯人来说,在他的余生,苦役的痛苦被分成了许多份。
这是一种爱利亚学派”
式的刑罚,即无限可分的惩罚,这不如死刑那么严峻,但与公开处决仅一步之隔。
另一方面,对看到这些苦役犯或想像他们的情况的人来说,他们身受的痛苦都被浓缩为一个观念。
苦役的所有时刻都化为一个比死刑观念更可怕的表象。
这是很经济的理想惩罚。
对于受惩罚的人(服苦役就不可能再犯罪),这是最小的惩罚,而对于想像这种惩罚的人,这是最大的惩罚。
“在依罪量刑时,人们应该在各种刑罚中选择那种既能给民众的思想造成最持久的印象,又是对罪犯的肉体最不残酷的手段”
()。
4.绝对确定原则。
应该使关于一种犯罪及其可能获得的好处的观念都与关于一种特定的惩罚及其明确的伤害后果的观念联系在一起。
二者的联系应该被视为必要的和牢不可破的。
这种普遍的确定因素应该能够使惩罚制度行为有效。
它需要有一些确定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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